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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论教育状态与区域环境对未成年人犯罪模式的影响半岛体育- 半岛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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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50份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发现,教育状态与区域环境相结合,催生了差异化未成年人犯罪模式。农村地区呈现出“失学与暴力”的主导模式,农村失学未成年人由于学校与家庭监管的双重缺位,易通过暴力手段解决日常纠纷;县城地区表现为“失学与盗窃”的集中模式,在面对消费刺激与合法收入能力不足的巨大张力下,县城失学未成年人倾向于以盗窃易得财物作为谋生手段;城市地区则凸显“受教育与团伙化”的倾向,正在接受教育或已完成义务教育的城市未成年人,期望通过聚众斗殴、毒品犯罪等团体活动,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寻求非主流认同感与归属感。结合日常活动理论对犯罪产生条件的阐述,针对差异化的未成年人犯罪模式,应采取相应的防治策略:强化农村失学未成年人监管体系、弱化县城失学未成年人的盗窃动机,以及清扫城市受教育未成年人的犯罪目标。
实际上,同样是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因其生活环境的不同而可能表现出完全不同的犯罪倾向;而同样生活在城市,正在上学、已经完成学业和中途辍学的未成年人,其犯罪模式也可能大相径庭。换言之,受教育程度并非孤立地对未成年人行为选择发挥作用,它通过与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相结合,共同催生出不同地犯罪模式。有学者指出,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更多情况下是和谐家庭关系缺失、社会生活融入障碍等社会结构性失调的产物。因此,研究试图探讨在不同教育状态下的未成年人,在何种机制的作用下,在城市、县城与农村这三类生活环境中表现出完全不同的犯罪模式。另外,在坚持以犯罪预防为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原则的基础上,研究结合日常活动理论,针对不同犯罪模式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贡献智识。
在分析方法上,本研究主要采用的是描述性统计与比较分析的方法。首先,研究通过制作表格,全景式地展示样本在不同教育状态、不同区域类型上的分布,以及各类犯罪在不同教育状态、不同区域的分布概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将聚焦于几类特定的“犯罪类型组合”。具体而言,本文将识别并深入描述受特定教育程度、特定区域影响最为显著的犯罪类型组合。例如农村的暴力犯罪、县城的财产犯罪、城市的团伙犯罪。同时,研究将利用共同犯罪、家庭教育情况等数据,对这些犯罪类型组合进行更为深入的剖面分析,以系统地揭示各变量间的关联,并为后续的理论探讨提供实证基础。
研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情况的区域分布进行了总结。具体而言,农村与城市地区刑罚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轻罪案件分别为42起与41起,占比为84%与82%;重罪案件分别有8起与9起,分别占比16与18%。县城地区轻罪案件共47件,占比94%,重罪案件共3件,占比6%。其中,县城地区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微罪”案件共33件,占比66%。农村、县城与城市各地区的缓刑适用率均较低,分别占各自案件总数的34%、28%与38%。
在农村地区,失学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强烈的暴力属性。据表2-1可知,故意伤害罪(14例)与抢劫罪(10例)是发案最多的犯罪类型,两者合计占农村地区案件数的近一半。并且,这些暴力犯罪主要由未完成义务教育未成年人实施。例如,在14起农村故意伤害案中,有13名未成年人未完成义务教育;10起农村抢劫案中,有9名未完成义务教育。也即,农村地区暴力犯罪中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占比88.2%。与之形成对比,在农村正在接受教育或已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其犯罪类型则相对分散,涉足暴力犯罪的比例较低。这清晰地表明,在农村社会环境中,教育的早期断裂与以身体冲突或暴力掠夺为特征的越轨行为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
县城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表现出惊人的单一性与专属性——盗窃罪是其绝对的高发犯罪类型。据表2-2可知,县城地区的盗窃罪案例共21例,占50例案例总数的42%。除此之外,更为关键的是,这21起盗窃案中,有18起是由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占盗窃罪总数的85.7%。这意味着,在县城脱离学校教育的未成年人,其犯罪行为高度集中于盗窃罪这一种犯罪类型。而相比之下,县城中那些已完成或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其犯罪类型分布则没有表现出类似的集中性。
城市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分布较为多元,其犯罪活动涉足毒品、暴力、财产等多领域,但相对突出的是毒品类犯罪与聚众斗殴犯罪,两类犯罪占城市地区犯罪总数的40%。需要注意的是,在城市地区,正在接受教育或已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群体,在聚众斗殴罪(8例中占7例)与毒品类犯罪(6例中占4例)中占有相当比例。这两种犯罪类型通常具有更强的团体性、组织性或亚文化色彩,揭示着城市中这部分正处于校园生活环境之中,或已毕业离校但未稳定融入社会的青少年,其犯罪活动可能与寻求团体认同密切相关。相较而言,城市地区未完成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其犯罪类型则较为平均。
首先,义务教育的断裂与家庭教育的缺失构成了对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的双重排斥。根据研究收集的样本数据可知,农村地区的未成年人未完成义务教育率高达68%。除此之外,在农村地区未完成义务教育的34例未成年人犯罪中,共24例在判决书中明确提到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存在“父母离异”、“父母在外务工”、“父母不愿管教”等家庭问题,其占比高达70.6%。而24起典型暴力犯罪中,共15例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存在家庭教育问题,该比例更是达到了62.5%。学校与家庭这两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控制机制共同缺失,使农村地区的未成年人过早的被排除在主流成长路径之外,丧失了获得情感依赖的重要渠道,这是他们滑向越轨行为的基础性前提。
其次,其他未成年人团体取代学校与家庭成为了未成年犯罪人的情感依托,孵化了暴力犯罪的产生。在农村地区未完成义务教育的24起典型的暴力犯罪中,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共20起,占比83.3%。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这20起共同犯罪案件的共犯人均为与未成年犯罪人具有类似成长路径的其他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团体为其提供了归属感和价值感,弥补了其在主流社会的失落。然而,该团体暗含着一套内部规范,即用暴力捍卫面子、解决争端或彰显义气的逻辑。当团体中的某个成员卷入纠纷,暴力便不再是个人选择,而成为一种维护团体荣誉与凝聚力的集体行动,这极大地增加了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可能性。
最后,农村地区的熟人社会特征与琐碎日常纠纷为暴力犯罪提供了具体情境。在农村地区未完成义务教育的24起典型的暴力犯罪中,有17例案件发生于被害人与犯罪人互相认识的情形,占比70.8%。同时,暴力犯罪并非发生于抽象的“农村地区”,而是发生于“夜宵摊”、“学校附近”、“家门口”等这些日常社交场所。而犯罪的直接诱因——口角、酒后争执等都是日常社交活动中常见的摩擦。对于这些已脱离正式教育、缺乏情绪管理能力、缺少社会资源来理性解决冲突的未成年人而言,在团体的鼓动下,以直接、剧烈的暴力方式瞬间回应这些摩擦,就成为一条“有效”且能迅速获得团体认同的路径。因此,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呈现出高度的情绪驱动特征。
首先,县城地区失学未成年人由于教育的断裂,在社会中多处于闲散状态,而这种闲散状态放大了其“消费欲望”与“缺少合法收入”之间的冲突。在18例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县城地区未成年人盗窃罪中,17名未成年人在脱离义务教育后没有找到稳定工作,占比高达94.4%,仅1名未成年人以保安工作维持生计;除此之外,这18名未成年人中有14人还同时面临着诸如“父母离异”、“父母关系不好”等家庭困境,占比77.8%,这意味这其同样难以从父母处得到零用钱。然而,在消费主义渗透的当下,县城地区未成年人随时都在互联网上接收着各类商品信息,刺激着其获得美好生活的强烈欲望。低学历却又不可避免的使其处于社会闲散状态,加之监护人对其监管的严重缺少,其获得合法收入的能力几乎为零。这种想得到与不能得到之间的张力,在闲散的日常生活中不断被放大,最终引诱其选择实施越轨行为。
其次,县城地区特有的“半熟人社会”社会结构与随处可见易得财产为盗窃行为的实施提供了空间。县城地区并非农村的熟人社会,也不属于城市的匿名社会,而是一种“半熟人社会”。这意味着其社会监管弱于农村地区,而经济发展水平低于城市也决定了其治安管理水平相对薄弱。同时,县城地区的住宅区与商用场所往往混杂分布,路边随处可见的电动自行车、小型便利店等财物的暴露程度高。这些财物具有易得性的特点,有效的防护措施的缺失致使盗窃成为了成功率高、风险性低的取财方式。21例县城地区的盗窃行为中,共15起案件的盗窃对象选取为路边具有易得性质的财物,占比71.4%。同时,路边、小区、商铺这三类犯罪高发地点正与县城地区失学青少年日常活动轨迹重合,这强烈地表明了县城独特地社会环境对失学青少年越轨行为选择的影响。
最后,县城地区的失学青少年或将盗窃视为一种可重复实施的谋生手段。与农村地区未成年人因一时冲动实施暴力犯罪不同,县城地区的失学青少年盗窃呈现出明显的反复化趋势。在150份案件中,有犯罪前科的仅10例,再次犯罪率仅6.67%。然而,在这仅有的10例案件中,反复实施盗窃行为的共有7例,其中由县城地区失学青少年实施的共6例,县城地区失学未成年人盗窃再犯率高达33.3%。这一数据实际上表明了县城地区失学青少年对盗窃行为的路径依赖,即当“缺钱、盗窃、消费”这个模式被验证可行后,在再次面临经济窘境时,他们首先想到的解决方案就是盗窃。盗窃成了他们认知中最熟悉、最快捷的“来钱之道”。这一事实在王某某盗窃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由于家庭条件困难,经常依靠政府救济,王某某因没钱买零食,所以选择实施盗窃行为“弄点钱花”。尽管曾因盗窃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但其根本性经济困境并未得到任何改变,故王某某不得不再次实施盗窃以维持生计。
第一,对于已完成义务教育的城市地区未成年人而言,已完成义务教育但就业机会的缺失,致使其对自身未来的发展前途感到迷茫,从而为其寻找其他非主流认同提供了内心冲动。在聚众斗殴罪与毒品犯罪中,已完成义务教育的城市地区16名未成年人,仅1名未成年人获得了工作,其余15人在离开学校教育体系后没有稳定的工作,占比93.8%。在离开学校的教育环境后,上述未成年人没有能够被新的社会机构接受。而这种“悬置”的状态将给城市地区的未成年人带来强烈的身份模糊感,引起其对自身未来发展的迷茫,从而推动其在城市中寻求以不良青年群体和犯罪团伙为代表的非主流认同。对于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地区未成年人而言,其实施聚众斗殴犯罪的主要动机不同于农村暴力的“解纷”目的,而是出于“学生时期对男子气概的表演”。
第二,城市复杂的社会环境为越轨行为提供了丰富的土壤。区别于农村的熟人社会,城市是典型的陌生人社会,这个环境中充斥着多元的价值观念。对于实施聚众斗殴罪的城市未成年人而言,小到衣着打扮、学校成绩的竞争,大到父母与家庭环境的竞争,城市环境潜移默化地将“弱肉强食”的观念烙印在未成年人的价值观中。为了保证自身在学校或社会的存在感,不论是正处于校园环境的未成年人还是离开教育体系后未获得稳定工作的未成年人,其均倾向于寻找其他社会团体来满足自身对安全感的需要。
除此之外,城市中风险场域的影响和不良内容的传播是犯罪社会学所关注的另外两类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结构性因素。对于实施毒品类犯罪的城市未成年人而言,一方面,作为巨大的消费市场与交通枢纽,城市天然地为毒品类犯罪提高了生长环境。另一方面,不少娱乐场所出于逐利目的,未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禁入的规定,使得未成年人持续暴露在涉黄、毒品等亚文化中。同时,对于面临身份焦虑、经济压力的未成年人而言,毒品交易是一份能够带来即时收益并能为其提供价值感、归属感的工作。
第三,同时兼顾“讲义气”与“共同利益”的同龄团伙,成为了城市地区未成年人获得归属感与价值感的载体。区别于农村地区的未成年人团体,城市地区的团伙规模更大,更具组织性与稳定性。他们通过共同的活动空间,如网吧、酒吧,以及经常性的社交活动,如喝酒、唱歌实现对内部认同的强化。不论是对未来发展感到迷茫的已经脱离传统教育体系的未成年人,还是对于表现自己、证明自己存在感具有强烈渴望的正在接受学校教育的未成年人而言,同龄团伙为其提供了明确的江湖身份。同时,为了自维持己在团伙中的身份,不被踢出团伙组织,未成年人有时也不得不从事聚众斗殴乃至毒品交易等越轨行为。
农村地区“失学与暴力”、县城地区“失学与盗窃”、以及城市地区“受教育与团伙化”三种不同犯罪模式的成因各有不同。日常活动理论对犯罪产生条件的进行了阐述,认为犯罪是“有犯罪动机的加害者”、“存在合适的目标”、“缺乏有能力的监管者”三要素的时空聚合。有鉴于此,研究提出,为解决农村、县城与城市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应针对各地区犯罪产生的症结采取不同的解决措施。具体而言,应当对农村地区“缺乏有能力的监管者”、县城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动机强烈”、以及城市地区“犯罪团伙盛行”的桎梏提出差异化的处理建议。
第一,农村地区实施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中75%的尚未初中毕业便脱离了义务教育体系的监管,因此,义务教育的普及是预防农村未成年人“失学与暴力”犯罪链最重要的监管方式。一方面,义务教育的普及能够保证农村未成年人的在校率,义务教育制度的保证实施能够防止农村未成年人走向街头,从而实现对其的日常化监管。另一方面,义务教育能够树立未成年人和平解决纠纷的正确价值观念。义务教育制度的保证实施能够教授学生正确处理愤怒与摩擦的方式,从而实现对未成年人价值观的监管与引导。因此,当学生出现逃课、厌学的苗头时,学校与社会有关组织应当及时反应,查明未成年人抵触的根本原因,并将可能走向失学的个体牢牢锚定在受监管的教育轨道上,为其提供工具性支持。
第二,强化家庭对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的监管力度。在34名处于失学状态的农村未成年人中,有24名未成年人同时面临着家庭教育缺位的困境。对于因外出打工而无法由父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应当由学校、村委会及其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承担起定期家访的职责,以弥补未成年人缺少家庭监管的内心空缺。除此之外,村委会应当定期对家庭监管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评估报告。对于父母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应当进行走访教育;对于经教育后仍不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强制亲职教育、公安机关可以作出《家庭教育指导令》依法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还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一,为失学未成年人创造灵活就业机会。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与本地大型超市、物流公司、连锁餐饮店等需要大量劳动力且技术门槛较低的企业合作,打造一个为本地区失学未成年人专设的灵活用工机制。在薪资结算上,该灵活用工机制也应当保证劳动报酬能够及时、迅速的发放给未成年人,为其树立“劳有所得”的正确价值观念。未成年人通过从事产品清点、货物搬运、餐饮帮工等与之能力匹配的劳动获得合法收入,此举能够较大程度削减县城地区未成年人盗窃动机的形成。
第二,为失学未成年人举办特殊技能教学培训。由政府牵头,在青少年活动中心、人流量较大的社区公园开设特殊技能教学培训,为失学未成年人提供自主营生的机会。例如电动车的基础维修、地方特色小吃的制作、咖啡饮品的制作等。更为重要的是,特殊技能教学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后续的就业机会进行有效联动。对于完成了特定技能教学培训,且熟练掌握技能操作的未成年人,可以由政府优先推荐给相关单位。特殊技能教学培训不仅能填补失学未成年人时间的空白,改变其在街头“流浪”的闲散状态,而且能够有效化解其无法通过合法途径改善物质生活条件的窘境。灵活用工机制解决了盗窃即时性动机问题,而技能培训则从根源上解决了失学未成年人的发展性问题。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为县城失学未成年人构建了一套可持续的生存与发展体系。
一方面,针对毒品类犯罪而言,治理的根本在于彻底清除作为犯罪驱动源的非法市场。城市中处于治理阴暗面的非法市场盛行,为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明确的利益目标和犯罪机会,为其提供了“合适的目标”。具体而言,为实现对毒品类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需要建立跨部门的协作联合机制。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组织、网络监管组织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监测、阻断毒品线上线下交易的渠道。同时,在对毒品犯罪团伙进行严厉惩处,使犯罪的成本与后果变得难以承受的同时,还应当通过短视频平台等互联网渠道加强对毒品危害性的宣传,进一步压缩毒品犯罪在城市的生存空间。
另一方面,针对聚众斗殴等团体暴力而言,未成年人加入的社会团伙为其提供了实施犯罪的组织载体和安全感,而城市中其他社会团伙则成为了未成年人通过暴力行为展现自身男子气概,体现自身存在感与价值感的“合适的目标”。对于此类未成年社会团伙而言,治理的关键在于对其日常聚集场所进行常态化整治。例如,公安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网吧、夜宵摊、酒吧等重点场所的监管力度,对于明显展现出有实施越轨行为倾向的不良未成年人团体,应当及时予以教育和警示。同时,对于该组织中的核心成员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依照评估结果对其进行长期追踪和深入调查。
具体而言,农村地区呈现出“失学与暴力”的犯罪模式。义务教育的断裂与家庭监管的缺失共同加剧了未成年人以暴力方式解决日常纠纷的倾向。县城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则突出表现为“失学与盗窃”。消费刺激与合法收入能力之间的强大张力,促使失学未成年人选择盗窃作为满足物质需求的捷径。城市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则呈现出“受教育与团伙化”的突出特征。正在接受教育或已完成义务教育的城市未成年人更易通过聚众斗殴、毒品类犯罪等团体性行为,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寻求认同感与归属感。
2026-03-09 18: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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